工傷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能否索賠一次性就業(yè)補助金
工傷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能否索賠一次性就業(yè)補助金
(本文由勞動法鐘永棣老師原創(chuàng))
浙江某企業(yè)咨詢:
2015年1月初,王某(男性,59.5歲)入職我公司(浙江某企業(yè)),入職第三日工作時王某受傷,最終經(jīng)鑒定傷殘級別為9級,停工留薪期為6個月。公司沒有及時為其買社保,事后也無法買社保(由于王某之前參保年限較短,地方社保部門不允許參保)。7月初,王某工傷醫(yī)療期滿,而且王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公司想與其終止勞動關系。問:公司是否需支付王某一次性就業(yè)補助金?
勞動法鐘永棣老師回復:
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但是,《工傷保險條例》對于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終止勞動關系是否可享受一次性就業(yè)補助金并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
我們認為,勞動者身體受傷且達到一定的傷殘級別的,其日后的再就業(yè)肯定受到或多或少的影響,其日后的工資收入很可能有所降低;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一次性就業(yè)補助金的立法目的就在于彌補工傷對其日后再就業(yè)所帶來的相關影響或損失。因此,基于此立法目的及公平合理原則,我們認為,如果勞動者不能享受退休金的,用人單位應支付其一次性就業(yè)補助金。
另外,浙江省《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修改后<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通知》(浙人社發(fā)〔2011〕253號)第五條規(guī)定,已經(jīng)依法參加基本養(yǎng)老保險的工傷職工距按月享受基本養(yǎng)老金年齡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全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每滿一周年遞減20%;工傷職工辦理退休手續(xù)且按月享受基本養(yǎng)老金的,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不難看出,浙江地方觀點與前述分析是一樣的,因此案例中的浙江某企業(yè)應該支付王某一次性就業(yè)補助金。
附:浙江地方法院判決書
浙江省紹興縣(2012)紹民初字第4114號民事判決書
……本院認為,工傷職工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待遇。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fā)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被告未為原告繳納工傷保險費,應承擔相應之責任。原告存在停工留薪期的情形,原、被告之間的勞動合同順延,至原告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勞動合同期限未滿。勞動者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終止。在終止勞動合同及未參加基本養(yǎng)老保險的前提下,原告可得工傷保險待遇為:醫(yī)療費1901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50元(1160元/月×35%÷21.75天/月×50天=933.5元,按750元計】,鑒定費300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9800元。根據(jù)原告之傷勢,結合住院時間、醫(yī)生建議休息時間及被告關于勞動合同終止時間等因素,確定停工留薪期為8個月,停工留薪期工資10800元。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傷殘就業(yè)補助金計發(fā)標準為勞動關系終止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fā),各為20843.08元。結合原告的就醫(yī)次數(shù),交通費酌情為1000元。住院期間護理與出院后護理均歸屬于停工留薪期護理,住院期間予以護理,護理費按原告的主張4766.67元計。原告主張殘疾器具輔助費和住院期間日用品費的證據(jù)不符合法定要件,不予支持。原被告陳述原告?zhèn)拔从行菹⑷眨瑐肮べY按原告的要求計算,為342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七條、第六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自2012年7月19日起,原告李*與被告紹興縣***有限公司終止勞動關系;二、被告紹興縣***有限公司支付給原告李*醫(yī)療費1901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50元、鑒定費300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9800元、停工留薪期工資10800元、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20843.08元、傷殘就業(yè)補助金20843.08元、交通費1000元、護理費4766.67元、傷前工資3420元,合計101538.83元,除已支付36000元外,余款65538.83元限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三、駁回原告李*的其他訴訟請求。
杭州市西湖區(qū)(2014)杭西民初字第2277號民事判決書
……本院認為:一、原、被告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雖于2014年12月1日屆滿,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因2013年2月15日原告已達法定退休年齡,故原、被告的勞動合同應于該日終止,被告以通知書的形式告知了原告合同終止之內容,其行為未有不當,原告主張2013年2月15日之后因工傷賠償事宜沒有了結雙方勞動關系還應延續(xù)無法律依據(jù),該主張不能成立。二、關于原告主張的各項工傷保險待遇請求。……3.原告請求被告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14837.67元,本院認為原告雖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但尚不符合按月享受基本養(yǎng)老金的條件,故根據(jù)《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浙江省財政廳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修改后〈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通知》的規(guī)定被告應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標準為勞動關系解除或終止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個月計發(fā),2012年度浙江省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40087元,按此計算4個月工資為13362元,鑒于被告對仲裁委裁決的14837.67元未有異議,故本院予以確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第(九)項以及《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浙江***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支付潘*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14837.67元、護理費780元,合計15617.67元。二、駁回潘*的其他申訴請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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