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聚商學院:企業(yè)之間有哪些合法的融資方式 匯聚商學院 法律對企業(yè)間借貸是禁止的,但是并不意味著企業(yè)之間就沒有合法的融資方式。以下就是一些能夠使企業(yè)在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的同時達到企業(yè)間融資的目的的途徑:
一、委托貸款
委托貸款是指由委托人(包括政府部門、企事業(yè)單位、其他經濟組織及個人等)提供資金,并確定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由金融機構代辦發(fā)放、監(jiān)督使用并協(xié)助收回,金融機構只收取手續(xù)費,風險由委托人完全承擔的貸款。
形象的說,就是在A公司和B公司之間加了一個銀行,形成了A公司→銀行→B公司的一個貸款流程,這樣就合法了。
二、債權轉讓
債權轉讓,是指合同債權人通過協(xié)議將其債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
如A公司現在擁有對B公司的債權200萬元,但是這筆錢要在3各月后B公司才能支付。但是因為A公司急著擴大生產急需這200萬元,這時可以用債權轉讓的方式,由C公司受讓A公司的債權,轉讓對價為200萬元及利息。這樣和C公司直接借錢給A公司100萬元是沒有什么區(qū)別的,但是因為是債權轉讓,所以是合法的。
三、信托貸款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根據《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企業(yè)可以作為委托人以信托貸款的方式實現借貸給另一企業(yè)的目的。信托貸款的貸款對象是由受托人確定的,委托人在乎的是收益,而不是借款給誰。
四、自然人替身模式
由于企業(yè)和公民之間的借貸屬于民間借貸,依法受法律保護。所以出借方可以先將資金借給個人(通常為借入資金方的大股東或者可信賴的第三人),該個人再將資金借給實際使用資金的企業(yè),該企業(yè)則為該個人向資金出借方的企業(yè)提供連帶保證,或者再提供抵押、質押等擔保。如果個人不能還款時,則出借方追索個人借款人,并同時要求擔保企業(yè)承擔擔保責任。
不過,根據《公司法》的規(guī)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這是一個程序上的要求。
五、存單質押擔保貸款模式
存單質押擔保貸款模式是與銀行貸款相結合的模式。擬出借資金方實際并不借出自己,而是將自己存入銀行取得存單,并以該存單為借款企業(yè)向銀行申請貸款作質押擔保。
以存款做單板,其安全度很高,而且銀行業(yè)可以獲得利息,企業(yè)可以從銀行實際獲得貸款資金。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期償還貸款,銀行則將在質押存單賬戶中直接劃扣還款。擔保方則可以向借款人追償。該種模式下存單質押擔保人不能按借貸關系收取利息,但是可以收取一定的擔保費。
轉自法律界 作者不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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