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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經濟補償金的種類不同,那么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也不同。主要有以下幾種計算標準:
1)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
l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里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l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shù)臉藴拾绰毠ぴ缕骄べY3倍的數(shù)額支付(即通常所說的社平工資3倍封頂),向其支付經濟補償?shù)哪晗拮罡卟怀^12年。
l 經濟補償?shù)脑鹿べY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的,按照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shù)計算平均工資。
2)支付低工資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的,要在補足低于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于低于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
3)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fā)相當于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4)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規(guī)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除全額發(fā)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shù)額的50%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另外,企業(yè)還需注意勞動合同期限跨越2008年1月1日時經濟補償金的問題: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97條規(guī)定,對于勞動合同的期限跨越2008年1月1日的,經濟補償金的計算遵循的原則是:單一基數(shù)、分段計算、合并相加,也就是說,對于2008年1月1日之后的部分,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計算經濟補償金;對于2008年1月1日之前的部分,按照當時的規(guī)定計算經濟補償金,然后把兩部分相加,就是應當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而作為計算基數(shù)的月平均工資,均為勞動合同解除前12個月勞動者的平均工資。
當然,關于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的計算方法,在司法實踐中確有很多爭論,許多問題到現(xiàn)在為止仍然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對此,請讀者留意。
參考法規(guī):
1.《勞動合同法》第 47條、第97條;
2.《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 27條;
3.《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3條、第4條、第10條。
例:
2010年3月8日侯某到烏魯木齊某公司工作,某公司與侯某未簽訂勞動合同,侯某的月工資為2,500元。2010年5月某公司與侯某因工作事宜產生糾紛,某公司扣發(fā)了侯某2010年5月至同年7月的工資。2010年7月20日之后,某公司停止了侯某的工作。
2010年7月19日侯某向烏魯木齊某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某公司補發(fā)2010年5月至同年7月的工資5,818.18元、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等費用。該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一、某公司補發(fā)侯某工資5,818.18元;二、某公司發(fā)給侯某經濟補償金1,250元。某公司對該仲裁裁決不服,訴至法院。
原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guī)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guī)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某公司訴稱因侯某給某公司造成損失,故不應向侯某支付2010年5月1日至2010年7月20日的工資。某公司的該行為有悖上述法律規(guī)定,對某公司的該項訴訟請求,應不予支持,某公司應當支付侯某2010年5月1日至2010年7月20日工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本案某公司存在未及時支付侯某工資的情形,故某公司應當向侯某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侯某在某公司工作不滿六個月,某公司應當向侯某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之規(guī)定,原審判決:一、駁回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二、某公司補發(fā)侯某2010年5月1日至2010年7月20日的工資5,818.18元;三、某公司支付侯某經濟補償金1,250元(2,500元×0.5個月)。
某公司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稱,2010年4月9日我公司給侯某50,000元匯票,讓其購買油料,但其未予購買,也未將上述款項歸還我公司。侯某的行為已給我公司造成重大財產損失,應當予以賠償,故其要求我公司補發(fā)工資,支付經濟補償金于法無據(jù)。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支持我公司原審訴訟請求。
侯某答辯稱,某公司應支付我扣發(fā)的工資,以及解除勞動關系經濟償金,請求二審法院駁回某公司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審判決。
二審法院認為,某公司與侯某之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某公司也未提交其應予扣發(fā)侯某2010年5月1日至2010年7月20日工資的相關證據(jù)。因此,某公司對侯某該期間的工資應予補發(fā)。某公司未及時發(fā)放侯某工資,在雙方勞動關系解除后,應支付侯某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某公司與侯某之間因50,000元是否購買油料引發(fā)的爭議,已作為另案予以處理,某公司以其遭受該50,000元損失為由,不予補發(fā)侯某工資、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上訴意見,本院不予采信。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解:
本案有三個法律要點:
l 用人單位扣發(fā)勞動者的工資,對其決定要提供相關證據(jù);
l 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l 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本案中:
1)某公司未能提供其扣發(fā)侯某工資的相關證據(jù),其扣發(fā)行為屬于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報酬的情形,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2)侯某在某公司工作不滿6個月,某公司應當向侯某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操作提示:
1)用人單位要掌握經濟賠償金的種類,因為經濟賠償金的種類不同,其計算標準也不同。
2)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guī)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3)用人單位只有在掌握充分的證據(jù)的情況下,才可以作出扣發(fā)勞動者工資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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